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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落实“品牌瞪羚计划”,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进一步推动深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本认定办法所指“瞪羚品牌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初创期,具有较强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消费品企业(不含品牌代理机构)。

  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品牌代理机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商标;

  (三)所有关联法人只能申报一个品牌,该品牌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该品牌所属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四)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10年以内,首批申报企业注册日期在2012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属于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消费品企业;

  (六)黄金珠宝、汽车汽配领域企业上一年的营业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企业上一年的营业收入需在3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

  (七)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八)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九)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 申报材料

  (一)《深圳“瞪羚品牌”自评表》和《深圳“瞪羚品牌”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的信用信息报告;

  (四)企业近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所申报品牌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及证明材料;

  (六)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

  三、 申报程序

  (一)市商务局发布“瞪羚品牌”申报指南;

  (二)采取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的方式;

  (三)企业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瞪羚品牌”自评表》和《深圳“瞪羚品牌”申报表》,递交相关材料;

  (四)市商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核查企业相关信息,如有需要,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核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务局按照《深圳市“瞪羚品牌”评价指标》进行认定、公示、公布。

  四、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本土品牌培育力度,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瞪羚品牌”,市商务局在资金申报评定中予以优先支持。

  五、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对认定的“瞪羚品牌”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六、 “瞪羚品牌”所属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市商务局。

  七、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资料、数据、证明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和错报、瞒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和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深圳市“瞪羚品牌”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瞪羚品牌”,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经政府审核、认定、社会公示、发布。

  深圳市商务局负责“瞪羚品牌”培育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促进“瞪羚品牌”发展的相关工作,本认定办法自2022年7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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