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围绕数字经济产业(软件、互联网)领域实施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包括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一、扶持领域
(一)信息安全:重点支持网络安全、虚拟主机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等领域。
(二)区块链:重点支持区块链底层平台建设,以及在金融、政务、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三)大数据: 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领域。
(四)云计算: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成立满1年以上,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二)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四)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受基础申报条件限制。
(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
(八)申报项目须为2020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九)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前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具体条件为:
(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2)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
(十)申报项目须至少达到其中一项条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三、申报材料
(一)提供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验收报告或总结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以上材料如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深圳信用网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八)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九)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十)其他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情况;
(十一)申报项目总投入及主要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设备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等);
(十二)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复印件;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十三)涉及信息安全运营服务类的项目,说明在公安部门进行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已备案的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6日18时整。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9日18时整(工作日)。
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项目申请企业需要在申报截止日之前3工作日提交申报材料,预留足够的审计时间否则因材料不齐全等原因导致预审退回而导致申报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