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造企业设备购置项目单位属于制造业企业,并已在江门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申报指南相关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江门市内,项目单位在设备购置前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或核准文件。
(二)项目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置的生产、研发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达到500万元(含税)以上(含500万元);或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置设备发票达到3000万元(含税)以上(含3000万元)。
(三)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计代码”中行业代码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行业(行业代码:13-43)。
(四)相关设备投资已按规定纳入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统计。
(五)项目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六)申报该奖励的设备不得同时享受省、市有关设备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一)事中奖励。对2023年上半年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已支付设备款)的制造业企业,按其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
(二)事后奖励。对2023年上半年购置生产、研发设备500万元及以上(设备已全部到位且已支付设备款)的制造业企业,按其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资金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原则上两种奖励不重复享受。
制造业企业设备设备购置奖励资金核算的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