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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项目

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在税前摊销。我委决定开展第二批企业。现将研究开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条件:

(一)企业已到税务机关申请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备案;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鉴定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程序:

 企业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纸质材料——创新委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创新委会将鉴定结果报送税务部门。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资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税务部门出具);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在线办事栏目加计扣除系统中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九、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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