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控制,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等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智能制造方向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
(二)重大项目奖补
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支持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和制造环境改造等建设投资,按对应主体给予资助。
(四)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
(五)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申报企业上年度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生产、检测、研发智能装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改造与安装工程费,以及对生产环境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建筑工程费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重大项目奖补
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资助总额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规模的20%确定,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累计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从申报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企业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
3.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的20%,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的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全链条项目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金额根据企业申请,按项目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拨付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从申报当年度算起)。
4.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1)贷款贴息。对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所发放贷款,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补贴。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融资租赁补贴金额=融资租赁额度×5%×补贴年度)。
5.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完成工业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
备注:①同一企业只能选择1至5中的任一项申报一个项目,已申报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的企业可就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在同一年度内叠加申报;②项目实施期以发票时间为确认依据,项目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投入金额。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三)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申报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五)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除外);
专项申报条件:
(一)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上一年度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额(不含可抵扣税款)达到500万元。
(二)重大项目奖补:
(1)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2)申报项目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并按要求及时更新重大工业项目库中的相关信息;
(3)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三)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1)牵头单位为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与配套企业联合申报;
(2)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含3个),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3)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20%。
(四)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1)申报单位与深圳银行签有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
(2)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期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贷款合同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不予计息;
(3)融资租赁项目起租时间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公司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五)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1)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2)所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五、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10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24日(工作时间)
3.咨询电话:0755-26016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