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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部署,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要求,我局起草了《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请将相关意见于12月13日前函复我局,无意见也请回函确认。

一、申报对象

在江门市注册,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资助标准及范围

1、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50万元

2、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20万元

3、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企,高企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企业下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单个区域补贴金额不低于10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江门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上填报,提交相应让你的材料;

2、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

3、江门市科技局对各市(区)推荐的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将拟补助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立项确认,对有异议的据实处理;

4、江门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资金项目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四、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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