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颁布新规定,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等四类领域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
依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第18条规定: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行“报备机批准”,必须要同时满足一下四个条件:
涉及领域 | 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 |
企业规模 | 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 |
从业时间 | 从业一年以上 |
研发比例 |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
依据国函〔2020〕123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