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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项目

  2021年度深圳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第一批)申报

  深圳市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申报条件,扶持资助等有关事宜如下,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

  一、申报要求

  (一)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二)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三)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已于2021年6月30日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四)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六)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七)申报项目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八)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九)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并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十)工程研究中心获得批复组建后,应在市发展改革委创新载体管理平台登记,统一管理、开放使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产学研合作。

技术研究中心.jpg

  二、扶持资助金额

  (一)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的,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二)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的,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注:扶持方式为分阶段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建设内容、规模、时间、方案和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主要建设条件、取得的成绩、结论与建议。申报提升项目的,需总结原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情况。【(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工程实验室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包括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技术发展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或提升的发展战略与思路、主要发展方向、主要任务、近期和中期目标等。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包括项目法人单位概况(单位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现有研发条件和产学研工作基础,近年来取得的相关重大科研、标准制定、产业化等成果和水平,在行业发展中的贡献、影响和作用情况等)、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与技术团队情况以及运行和管理机制等。

  (六)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突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规模、地点及项目招标内容等。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包括节能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包括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等。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试制)等。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项目投资构成中,组建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提升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如有信息变更,需附项目信息变更声明);

  (3)申报提升项目的需提交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建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4)银行出具(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则提交近三年财务审计报表;若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则提交近三年财务审计报表);

  (6)上年度纳税证明;

  (7)项目单位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8)申报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非必须项);

  (9)申报项目技术团队成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等);

  (10)申报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11)申报项目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

  (12)申报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或房产证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提供租赁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所有人或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13)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如项目不涉及环评目录范围,无需环保部门出具审批意见的,项目单位须出具不影响环境的承诺函;

  (14)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5)项目管理承诺函(见附件5);

  (16)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相关合同或协议(不少于5个);

  (17)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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