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专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政府资助项目、专利申请、人才认定购房补贴、贷款贴息、贯标等政府补贴项目申报!

  • 高新企业认定
  •  技术改造
  •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政府补贴项目

关于2018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项目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18年针对技术改造倍增专项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实施以来,申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现根据相关基础问题归集回答,后续如根据时间情况对审核标准予以调整,将以最新审核标准为准,解答仅供参考。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网址是什么?需提前多久进行项目备案,如项目实施与备案时,需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时限是多少个工作日,备案表需如何领取?

回答:

     1、申报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下设6个资助类别)的需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一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完成项目备案。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网址如下:

      http//jgxmdj.szjmxxw.gov.cn/Client/login.aspx,另可从市经贸信息委官网首页-主题服务-专题专栏的技术项目备案快速通道登录。

      3、关于承若备案制具体说明:根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备案采取承若备案制,无须备案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项目备案修改也无须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即项目建设单位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填写完整项目信息,提交成功后即备案成功,企业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关于备案证有效期限:《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原备案表自动失效。

        5、关于企业信息数据安全:所有企业数据信息等详细资料都将进行严格保密,未按照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可对外公布企业详细信息,保护企业利益,企业可自行在备案系统或备案证上的二维码查询项目信息。

二、备案项目与资金申报项目是什么关系?备案项目投资额是否必须与申报资金项目投资额一致?

  回答:    

         1、备案的项目建设内容应是项目已经实施和预计将要开展的所有建设内容,而不应只将申报资金的部分投入进行备案。备案与资金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应为包含关系,备案的项目内容应涵盖资金申报部分,即备案项目投资额应不小于申报资金项目投资额,资金申报部分的投入实际应为备案项目上一年度可纳入资助范围的技术改造投入(具体资助期间以最新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下同))。

          2、举例说明:情形一,技术改造项目A的项目建设期为2016.12-2018.12,即备案时要将2016.12-2018.12期间所有的建设内容进行填报,2018年度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时,可用这一项目备案来申请2017年度的投入资助,下一年度再申请2018年度的投入资助时可用同一项目备案号,不需再另行备案。

          3、情形一,同一企业同时开展两个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投入不存在重复),项目A的项目建设期为2016.12-2018.12,项目B的项目建设期为2017.3-2019.12,即可将项目AB分别进行备案。2018年度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时,申请资金时可将该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改造投入(即项目AB2017年度的投入)汇总填报,项目备案号填写两个项目备案号。

三、项目在市发改委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中已经备案,是否还需要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市统计局是否会重复统计投资数据?

回答: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系统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属于不同的备案系统,分属市发改委和市经贸系统管理,如已在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上述两个系统不会自动向统计系统报送项目投资数据,项目投资数据为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在统计系统中进行填报,因此不会导致同一投资数据重复统计的情形。

四、申报项目投资额是含税金额吗?项目实施期应如何确定?如发票已经开,但款项未支付完成,未支付部分是否纳入自资助范围?

回答:

        1、投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除外
),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即申报项目投资额为含税金额。

       2、以发票时间为投入时间的确认依据: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有明确年、月、日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或实施期内,即以发票时间为资助时间的确定依据,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并予以确认。

       3、发票已开具未付款部分不予确认:截至申报截至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付的费用支出,不予以确认。即发票时间在资助期间,截至申报截止日,已支付的部分纳入资助范围,未支付部分纳入资助范围

四、项目在市发改委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中已经备案,是否还需要在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市统计局是否重复统计投资数据?

回答: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系统属于不同的备案系统,分属市发改委和市经贸系统管理,如已在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仍需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上述两个系统不会自动向统计系统报送项目投资数据,项目投资数据为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在统计系统中进行填报,因此不会导致同一投资数据重复统计的情形。

五、申报项目投资额是含税金额吗?项目实施期应如何确定?如发票已经开,但款项未支付完成,未支付部分是否纳入资助范围?

回答:

1 投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除外),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即申报项目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

2、以发票时间为投入时间的确认依据: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有明确年、月、日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或实施期内,即以发票时间为资助时间的确定依据,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3、发票已开具未支付款部分不予确认:截至申报截止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费用支出,不予以确认。已支付的部分纳入资助范围,未支付部分不纳入资助范围。

六、普惠性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如何叠加申报其他项目,是否与不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相违背?

回答:

1、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下设6个资助类别,分别是A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普惠政策)、B技术装备和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C重大项目奖补、D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E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F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以普惠方式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贴;允许技术改造普惠性投资补贴政策与其他资金计划实施政策叠加因此《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同一企业在申报普惠政策资助类别A后可以就同一项目或同一笔投入叠加申报资助类别BF中任一项(只能叠加一项),仅此扶持计划支持叠加申报,其他不支持,且不允许与市级其他财政资金资助重复。

2、采取叠加申报方式,既可保证所有年度有技术投入的企业均可获得10%的资助,在此基础上,又可针对项目不同层次予以更高资助比例的资助,鼓励企业向更高层次、更新技术、更高水平的技术改革梯次提升。

3、举例说明:一个企业以技术改造项目甲申报资助类别A,如所申报项目也符合资助类别BFB的申报条件,可以再以项目甲再去申请资助类别B。如都符合资助条件,则看同时获得技术改造投资补贴10%和资助类别B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20%的资助,即资助比例可高达30%。注意,不可以是资助类别BF中互相叠加,仅允许A叠加BF中任一项。同时无论是否叠加申报,资助类别BF仅可申报一项。

七、企业是在深圳注册的,当工厂或设备已迁移至外地,发票还是开给深圳公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回答:

申请技术改造倍增专项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一是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二是申报项目实施地须在深圳市。专项审计环节需核查设备是否在项目建设地,并正常投入使用,当工厂或设备已迁移至外地,即不符合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这一申报条件。

八、设备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是否可以申报按设备购置额一定比例予以资助的技术改造投资补贴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等资助类别?

回答:

    1、申报按设备购置额一定比例予以资助的,项目投入如包含融资租赁设备,分期款付的设备(设备发票时间符合资助的时间范围)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计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应可以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审核确认。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杰出,由会计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2、举例说明:如设备A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可以设备A去申报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同时可叠加申报技术改造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补贴按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只对企业已支付融资租赁费用部分予以补贴。

3、融资租赁补贴计算方式:融资租赁补贴金额=融资租赁额度×5%×补贴年度,补贴年度从合同约定租赁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什么样的项目才可以申报重大项目奖补?

回答:

申报重大项目奖补的前期条件是项目进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经报请市推进工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入库条件具体请查看《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5号)。

十、请举例说明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关于申请提出日期和资助时间的计算方法。

回答:

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的申请提出日期和资助时间均以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日期(即T日)为基准,T日指市经贸信息委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文件的发文日期。假设T日为2016101日,则申报组建项目必须在2018930日前提出,资助时间从2014101日起至企业提出神奇之日止,资助时间从2014101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计算到2017930日;申报提升项目必须在2017101日后提出,资助时间从2017101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十一、填报资金申报系统时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

  填报资金申报系统时还应注意以下七点:

  1、项目名称不规范:一般不得使用扶持计划的名称作为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根据项目实际实施内容进行命名,范围不宜过大或者过小。

  2、数据前后不一致:项目投资额与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总投资额不一致,购置设备和项目关联度不大等。

  3、资金申请提交不及时:因资金申报系统到受理截止时间后无法修改再提交,建议应至少提前申报截止日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预留时间进行网上预受理,避免因申报材料不完善等未达到申报要求被退回而无法再修改提交。

  4、联系方式不完善:填报的项目联系人和项目负责人不是具体经办人,对项目不熟悉;不按要求填写座机和手机号或填写的电子邮箱有误,导致无法通过政务平台短信或邮件通知到申报单位,无法联系到项目联系人。

  5、重要内容缺失: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效益等不清晰,不按要求如实填报资金申请书;年度审计报告、设备清单、项目备案表等重要附近缺失。

  6、申报前应核查需验收项目的验收情况:项目验收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号)执行,申报前请核查申报单位已获资助需验收的项目的验收情况。

   7、申报材料保管:应妥善保管申报资料,若获得项目资助后,后续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局抽查审计。


下一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助力科技企业腾飞发展
为您推荐
高新企业认定| 政府补贴项目| 标准服务| 技术改造| 专精特新认定| 资讯通知| 联系我们|
扫描微信,掌握更多资讯